湖州“见死不救”案简单分析
今天看到一则新闻,讲的是湖州三名市民未救落水小偷遭起诉。我仍然就事论事,从新闻报道中发觉一些细节进行简单分析。
1.年仅17岁。周某还只是一个半大小伙子。面对三人,力量上是弱势。
2.在偷自行车时,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。也就是说,周某在盗窃行为完成之前已被三人抓获,无法继续实施作案,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。报道文中称颜某“失主”,但自行车从未失又来何来失主之说?
3.抓住后,颜某、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,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。在周某已经被制服的前提下,三人对其进行殴打,还用了扳手和石块,各位看官可以想象这个场面。
4.被打破了头的周某逃上大货船,三人也跳上船去追堵。眼看无处可逃,周某只好跳入河中,往对岸逃去。但游到河中央的周某显然自觉体力不支,调转头准备往回游,但回游了仅一二米,就开始下沉了。这时,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,想办法去抢救,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,方才打算离去。
这部分是关键。周某是为躲避进一步殴打而逃避,甚至被迫跳入水中导致溺亡。事实很清楚,但报道标题还不够准确,三位市民不是“见死不救”,而是“故意”杀人,尽管这个故意只是间接故意。如果只是看到有人落水了不救,不管这个人是否小偷,最后不幸淹死了,旁观者接受的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谴责。而本案三人首先有先行行为“暴打”和“追堵”,将周某逼下水去,此时他们就有一个救助的义务了,能不能救上来先不说,但他们没有做,袖手旁观,一直等到周某沉底。
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衡量出生命和一辆自行车的价值孰轻孰重。见死不救不是罪,逼人下水致其死亡那就触犯刑律了。道德上我们可以谴责小偷,但是法律首先要保障的是人的生命权。如果人人都可以出于“义愤”而“替天行道”的话,那社会离天下大乱也不远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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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的深刻.不过现在这个社会就这样也见怪不怪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