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看南京彭宇案的法官是如何从常理判案的

南京彭宇案如今已被炒得沸沸扬扬,网上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彭宇,大骂徐老太和断案法官。我并不想多费口舌去指责谁,也没有资格去指责。因为我不是陈二春,没有目睹事件发生过程,也不是旁听群众,不知具体的庭审情况,手中掌握的唯有这份真实性尚待确认的判决书。从这份判决书中我们来看看法官是如何从常理来判的,由此表达我的看法。

论据不需多,我只择其一。法院的理由如下:

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,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,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,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,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,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,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。人被外力撞倒后,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、辨认相撞之人,如果相撞之人逃逸,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。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,是公共场所,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,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,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。根据被告自认,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,从常理分析,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,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,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;如果被告是做好事,根据社会情理,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,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,然后自行离开,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,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。

这么一大段论述,看似严密,其实漏洞多多。最大的错误就是法官主动代劳。我们都知道,民事案件为不告不理,当事人不起诉,法院是不能主动出击的。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规则为“谁主张谁举证”。本案中徐老太是原告,自然要承担证明是彭宇撞到了她的责任,但从这份判决书里,看不到徐老太举出足够的证据支持。而应该中立的法官这时候却热心起来,帮助徐老太要从常理分析,认定被告嫌疑最大。对所谓“常理”的定义,法官自己也是混乱的,我们来具体看看。一开始,法官从性善角度出发,认为彭宇若是做好事,仅仅好心相扶还不够,还应该抓住撞到原告之人,这才是“见义勇为”。敢问法官,这还是“勇为”吗?这是不得不为!明显的偷换概念。接着,法官的思维又突然跳到另一面,认为彭宇后面的举动是多管闲事,徐老太家人来了就应该自行离去,干嘛还送人去医院?明显心里有鬼嘛!好厉害的法官,真是不惮以最坏的心揣摩人啊!妄图从两个极端同时证明彭宇嫌疑最大,却忘了其依据的常理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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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ents

本案的社会意义远大于本身。这个判决真可以载入史册了,做千古罪人去

[ 引用 ]

fisio 在 2007年09月11日 12:20 pm 说到:

本案的社会意义远大于本身。这个判决真可以载入史册了,做千古罪人去

这个案子法官的思维太有趣了,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的出发点。

[ 引用 ]

为啥好人没好报
文 / 千年一叹
公交车站人喧闹,南京老太摔一跤。
好心小伙去搀扶,反遭诬陷成被告。
老太住院要花钱,逼着小伙掏腰包。
医疗费用十几万,这个数目真不小。
小伙伸冤到法院,法官听了把头摇:
“事实已经很清楚,老太就是你撞倒。
运用常理一分析,真、昂贵到有些浪费的首饰铺、酒店以及豪华像酒店的住宅区、成年人的游乐场与难得的免费公园。将它们贯通的则是曲折的街相马上就知晓。
为啥别人不去扶,偏偏你是出头鸟?
除非拿出证据来,证明不是你撞倒。
如此判决真奇妙,不重证据重推敲。
千古以来闻未闻,气死宋朝黑老包。
此事如果流传开,恶劣影响真不小。
以后谁还学雷锋,谁做好事谁傻冒。
悠悠苍天睁开眼,看看如今啥世道。
好人蒙冤不能伸,坏人得意任逍遥。
你们谁能告诉我,好人为啥没好报。

[ 引用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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