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法律在建构市场信用中所起作用的初步思考

今天很有幸听了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彦军教授的讲座,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法律在建构市场信用的作用。感觉颇有一些想法,尽管是很初步的,但我仍然愿意写出来,在进一步搜集资料和思考后,希望能形成一片比较完整文章。

大家知道,目前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是大大滞后了,整个信用环境不容乐观,在一些地区,一些领域甚至可以说是十分恶劣的。而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石,信用的缺失,将极大的牵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。按冯教授地观点,这个影响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:
1.市场主体利益预期的实现将无法得到保障。交易双方互不信任,主体对自己的利益预期缺乏信心,有预期也很难实现。
2.增加交易成本。这一点应该也不难理解。现在中国社会,除了正常交易成本之外,往往还有一些灰色带。一个是寻租成本,为了打通政府部门设置的关卡而走的捷径;二是善后成本,表现大量合同不能正常履行。
3.增加经济生活的短期行为,而短期行为将严重恶化市场环境。这一点,在股票市场应该说表现的尤为明显,投机行为的普遍存在,上市公司只顾圈钱,不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。长期以来,没有形成比较好的退出机制,一批垃圾公司赖在市场上不走。
4.造成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,使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。这个也不多说了,中国股市的常态。

这么多不利后果,信用的缺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。而信用还有几个层次,分别是道德上的和法律上的,道德上的不多谈,法律上要建构起市场信用,有许多可以谈。
物权制度的确立应该是当务之急,人已经飘起了雨。盆子在阳台的右角,雨水先落在窗前铁栏杆再顺着花草的叶脉滴到盆子的土壤里。吮吸起左手的西红柿,汁液大的立法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,这部法律的出台,将大大夯实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础,对信用建设也是极大的促进。
其次应该就是契约制度的完善了。这个问题我思考的比较少,暂时说不上什么。
接下来应该就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,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要求。商法方面关于此类的法规正在规划。
而市场主体的进退机制,进入渠道应该来说比较规范了,各项要求比较严格,股票发行也从审批转为核准。但退出机制还大大的滞后,破产法特别是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制度已经形同虚设,产权不明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,可以说,退出阶段的黑幕远比进入时多。
最后一点,现在看来是极为重要的一点。即加强市场监管,保障弱势群体,维护经济民我有个习惯——收集容器,这非职业习惯,而是生活习惯或者说爱好。爱好是种盲目的人生态度,可能生活的客观环境培养并主。这个领域,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可以大施拳脚的。宏观调控法让政府的调控更加科学,趋于稳定,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,政府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可以更多地考虑公平原则。反垄断法控制强势企业的畸形扩大,竞争法制裁小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。而社会法,直接通过一些物质或者非物质的方式救济弱势群体,调节分配。
综合说来就是,基础,产权制度即物权制度必须尽快确立,民法将承担主要任务,后期的规范,保障将渐渐转移到经济法和社会法上。法律,法制,法治,在信用建构中将发挥基础性的方向性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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